close

  央廣網北京10月16日消息(記者李思默)據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報道,近一段時間,韓國海警打死中國漁民的事情受到了廣泛關註。事件發生在10月10日。韓方稱當時這名漁民所在的中國漁船越過了海上邊界,進入韓國水域進行捕撈。韓方海警登船搜查的時候,該漁民有“抵抗”的行為。
  13日中韓達成共識:不要使漁船船長身亡事件影響雙邊關係。然而15日,韓國海警宣佈再對兩名中國漁民追加申請逮捕令。此前,韓方已經逮捕該船4名中國漁民。與此同時,韓國海警還宣佈,將開始對越界捕撈進行“嚴打”。為了造勢,韓國海警還邀請大批韓國記者一同“圍觀”。
  韓聯社15日的報道說,中國漁船的禁漁期即將在16日結束,而黃海地區重新戰雲密佈。韓國的西海海警廳宣佈,從15日開始對中國的漁民展開為期四天的集中打擊,將會動員大中型的警備艇17艘,直升機3架等裝備,而嚴打的目標主要是沒有經過許可進入領海以及暴力抗法的嚴重違規船隻,將會處以沒收船隻並通過外交渠道移交等強硬的舉措以防止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韓國的紐西斯通訊社說,15日上午正整裝待發的群山海警署所屬的1001艦上出現了30餘名韓國各大媒體的記者,他們是應邀登上該艇,一起來觀摩如何打擊中國的漁船。
  15日韓國的中央日報爆料說,韓國海警10日在發射實彈打死中國船長的時候並沒有使用非殺傷性武器高壓警針,而當時的海警艇上是有兩發這樣的武器的。這個外型很像手槍的高壓警針可以發射針狀的子彈,該子彈帶有5萬伏的高壓,擊中人體後可以瞬間使人喪失抵抗能力。韓國最大的在野黨新政治民主聯合國會議員黃周弘15日對外表示,通過分析韓國海警執行打擊中國漁船彈葯使用的情況發現,韓國海警在今年1發也沒有使用過高壓警針,但是實彈的使用量卻高居不下。
  至此,4年發生了4起事故,盤點一下近年中韓因漁業糾紛所致血案。
  2010年12月,一艘韓國巡邏艦衝撞中國漁船,造成一死一傷。2012年10月,韓國海警為鎮壓中國船員的反抗發射了橡皮子彈,擊中一名張姓船員的左胸,致其身亡。事發後,中方曾要求韓方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但此事並沒有演變為兩國之間的外交矛盾。而在2011年的12月12日,一名韓國海警在扣押“非法捕撈”的中國漁船時,被中國的船員刺死。
  近年來,圍繞中韓漁業糾紛而引發的暴力衝突頻繁見於媒體,經常看到的畫面是,中國漁民駕駛著小船被韓國裝備現代化的海警圍追堵截,而漁民的激烈反抗又造成雙方不斷出現人員傷亡。究竟這種矛盾因何而起?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教授張璉瑰分析了原因。
  張璉瑰:首先是中韓之間在海上劃界問題,實際上經過多次談判並沒有解決,雖然雙方政府之間或者職能部門經過多次談判大體上有一個解決問題的基本意向,但是在這些問題上,比方說如果要是想從根本上解決,可能還要經過深入的談判,明確的劃清彼此的界線。就目前情況來講,由於中國近海漁業資源枯竭,我們的農民為了生計到遠洋去捕撈,但是現在比方說漁民們他沒有能力購置大船,只能在近海進行捕撈,而我們的近海一方面海水污染,另外一方面過渡捕撈,確實資源已經枯竭,這樣有的時候我們的漁民就真的越界了,越界到韓國那邊作業。
  韓國海警在10日事件發生時,並沒有使用非殺傷性武器“高壓警針”,而是“優先使用殺傷性武器”,發射實彈打死中國船長。那麼,韓國海警執法時手段升級的原因又是什麼呢?
  張璉瑰:韓國主權觀念是相當強烈的一個國家,由於歷史上原因他們對凡是有觸犯他們主權方面的行為反應都是比較強烈的,所以說有的時候在海上發生衝突。韓國的海警一開始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還是按照原來的規定,一般都是扣船罰款,但是後來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們的漁民也進行武力的抵抗,這樣他們對抗我們的漁民手段也就逐步升級,以至於現在竟然公然的動用手槍,這樣就造成流血事件。不過現在最近這件流血事件出現了以後,雙方政府已經達成了一個基本意向,把這種事件看作是一個個案,不想讓他影響雙邊的關係。我想不久以後雙方可能就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談判,也有可能在未來不久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
  黃海本應成為聯繫中韓兩國關係的紐帶,現實卻成了不斷閃爍刀光劍影的“戰場”,如何避免悲劇重演成為擺在兩國之間的緊迫問題。張璉瑰表示,中韓之間應該認真談判,相關執法部門應協商出具體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
  張璉瑰:首先還是雙方的職能部門本著中韓友好的大原則,對這些具體的問題進行細緻的談判,划出雙方都能接受的一條界線,以後大家都遵守這個界線,這種事情就會大大的減少。另外一個方面就是中韓雙方的媒體在這個問題上在報道的時候保持一定的剋制,如果進行不太全面的報道,或者一些過激的言論有可能進一步激起雙方民眾之間的對立情緒,這樣就有可能對今後政府談判解決製造一些麻煩,因為社會輿論有可能影響政府制定政策的迴旋餘地。  (原標題:韓國將對跨界捕撈中國漁民“嚴打” 邀記者登船觀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xg92xgbmf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